![]() |
||
June 4, 2003 ◎ 立法院六月三日上午三讀通過溫泉法,全國各地的溫泉區休閒娛樂事業,經濟部、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與各地方政府將取得統一管理的法源依據。現行無法可管的各溫泉觀光地區,相關主管機關將可依本法,針對溫泉取得、開鑿、管理等,進行管制,而溫泉業者,也須依水利法或礦業法之規定,繳交溫泉使用費。除了明訂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,人民必須向政府取得水權登記,並應取得溫泉引用水地點用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之外,開鑿溫泉也必須經專業技師之簽證,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。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溫泉法,希望能統一事權,提振觀光,並有效利用溫泉資源。另外,為了保障公眾使用品質,溫泉使用事業必須在明顯可見之處,標示溫泉標章,與溫泉成分、禁忌與其他應注意事項。
|
||